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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求职中的“真实的谎言”

http://edu.cnhubei.com  2006-8-21 18:18:55  
辨别求职中的“真实的谎言”

  编者按:眼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渐进入了高潮。用人单位与大学生能否获得对方的真实信息,就成为就业市场的首要问题之一。在当前供求状况下,毕业生是供求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其受损失影响的程度远远大于用人单位。在呼唤诚信的同时,大学生应该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由: 

  案例一:求职误入传销陷阱

  2003年7月28日早上,南方某市一市民从一座居民楼下经过时,无意中在马路上发现一个似是人民币捏成的纸团,捡起来打开发现是一张伍圆面额的人民币;钞票上写着“请求报警解救”的内容。这位市民急忙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

  发出求救信息的是来自湖南的女大学生小李。她刚刚毕业就被同学骗入非法传销网,在被非法拘禁三天后机智求救。当民警将几名犯罪嫌疑人带走,小李恢复了自由时,度过了三天噩梦般日子的受害人她,竟一下子瘫倒在地,泪流满面。

  大学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小李,在湖南家中待业期间,接到同学罗某的电话,说已经替她找到一份工作,月薪在1000元以上,催她速来。7月24日,小李来到南方,见到了她的同学。而第三天,她被带去见“老板”,并被灌输了一通“网络营销”、“一夜暴富”等非法传销者常用的“洗脑”思想。受过高等教育的小李当即怀疑自己被骗进了非法传销的陷阱,为便于日后脱身,她记下了居住的楼名。

  果然,当天小李即被要求交纳3800元“入网费”。怀疑被证实后,小李拒绝了“老板”的要求,考虑着尽快离开,但她的想法很快被张某等人察觉,她被锁进了一间房里,手里的房门钥匙被暴力夺走。

  骗小李来工作的同学为什么成为非法传销组织的帮凶呢?据该组织“头目”交代,他自己本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被非法传销组织控制和“同化”,成为一名“帮凶”,组织罗某等人诱骗他们的亲朋、同学。东窗事发,等待罗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签约只凭口头承诺

  自己以往在学校优秀的表现,武汉某高校行政法专业2002届本科毕业生小伍在求职过程中很是自信。他也希望进入待遇好、有前途的国有企业,端一端铁饭碗。

  在一次招聘会上,他对广东省韶关市一职业技术学院较感兴趣。该学院向小伍许诺了很好的待遇,称自己是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学校,在韶关城区内,并承诺课时费、津贴等补助合计工资应在2000元左右。小伍认为公办学校应该没问题,就在招聘会上将《就业协议书》签字后交给了该学院,在毕业前夕小伍的《就业协议书》由韶关一企业盖章后送到学校。

  而到了这个时候,小伍这才意识到去该学院了解情况。他发现该学院招聘人员的宣传并不完全真实,该学院在韶关城郊,地理位置较偏僻,人事档案挂靠在一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个民办学校,而且原先承诺的工资待遇也不可能实现。

  小伍懵了!几经交涉,该学院同意放人,但不愿作任何补偿。小伍人生地不熟,投诉无门,只好黯然回到武汉,重新择业。可此时已经到了7月份,择业的高峰已过,再求职谈何容易,至今他仍在打零工度日。

  专家评点:学会行使“知情权”

  王全兴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毕业生作为签约的主体,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应该有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等事实进行了解的权利,即所谓民法上说的“知情权”,招聘单位应有告知的义务。毕业生也应主动了解、询问用人单位情况,判断该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毕业生有知情权,更要利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就业的顺利进行。

  有相当多的毕业生就是在对用人单位很不了解、对用人单位将要给予的待遇以及将要安排的工作岗位等都很不清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还有少数运作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往往夸大单位的现状、工作环境和将来的前景,或向毕业生开出空头支票,如安排住房、高额奖金、在总部或大城市工作等等,以此来吸引毕业生应聘,毕业生报到后才发现单位根本无法兑现他们的承诺。而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提出诉讼,却欲诉无门。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招聘简章、书面承诺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许诺,是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承诺,将承诺写入就业协议后,就业协议可以说是签订劳动合同前的预备性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招聘待遇与事实不符,就可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即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毕业生前往应聘即可形成承诺。根据《合同法》总则原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该是一种无名合同,就业协议一旦签定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告成立,签约双方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有的则是合同的一部分,如因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而导致毕业生未能签约或已经签约还未生效,用人单位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因用人单位的承诺不能实现,则可按用人单位违约处理,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承诺,或者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理解知情权必须考虑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知情权存在的必要问题,二是在多大范围内存在,即知情权存在的“度”的问题,三是如何协调公众知情权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问题的冲突。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其不实承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兑现其承诺。至于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范围,由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而不一,但有一个原则性的判断标准:该信息是否影响或误导了毕业生的决策、判断,用人单位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误导当事人判断、决策的信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证真实、客观。

  专家支招

  在当今就业形势相对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是不得已而为之,关键是从信息的发布、利用上进行严格的把关,增强判断、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

  第一,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一方面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承诺,另一方面也应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料,维护学校的声誉。同时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生如何获取就业信息和签约,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年就业协议书中已在备注栏中添加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上海等地区已经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

  第二,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招聘单位发布招聘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上海市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即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指导中心或其他代理点办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要求,需提前办理需求信息登记,公开招聘信息;办理时,要携带好有效的材料(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介绍信);为了确保所登记信息的有效性,用人单位需每年办理一次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实行此项制度不仅有助于政府宏观掌握社会供需状况,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用人单位预先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保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双向选择,使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一个公平有序的条件下开展;更重要的是信息登记通过对招聘单位的审核确认,有效地防止不法单位对就业市场的干扰,有利于就业市场的规范管理。

  第三,作为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应加大对用人单位招聘的审查、监督作用,可考虑建立保证金缴纳制度,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第四,目前毕业生就业过程出现问题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部门应加紧这方面的研究,尽早形成与就业体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顺利完成,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正常运作。

  第五,作为高校毕业生应加强社会知识的学习,增强判断、辨别能力,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加强自律,靠“骗”招来的人才是不会久留的,人员的频繁流动亦不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并会损及其社会声誉。

  法律链接

  可供参考的具体管理规定有《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按照这两项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有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是在人才交流会或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其中介机构(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市场)对其招聘信息应有审查、监督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关于罚则

  当毕业生遇到用人单位提供信息不实或承诺不能兑现时,其救济措施主要有:第一,毕业生应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有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劳动监察和人事监察部门投诉。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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