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优秀考生踊跃报考我校,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本科生(普高考生)。
二、奖励条件
1、志愿要求
所有考生均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2、高考成绩要求
普通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
体育考生:专业成绩达到或超过90分(百分制)。
艺术考生:经我校专业测试,专业成绩优秀或特别优秀(我校在专业合格证上注明)。
3、进校后成绩要求
一年内,所有课程均需及格、无违纪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3.0(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奖励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者,根据考生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对获奖学生进行奖励:
普通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者,奖励5000元/生;超过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20分者,奖励10000元/生;超过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40分者,奖励15000元/生;超过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60分者,奖励20000元/生。
体育考生:专业成绩达到90分(百分制)者,奖励5000元/生;再超过5分及以上者,奖励10000元/生。
艺术考生:经我校专业测试,专业成绩优秀者,免一年学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免两年学费。
四、发放办法
学校根据奖励条件的第一、二两条,确定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新生进校时,将相应奖学金标准的50%发放给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学校再根据奖励条件的第三条,对达到条件的学生,将奖学金的剩余部分于二年级开学时补发给学生;对达不到条件的学生,不再发放奖学金标准的剩余部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与注册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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