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工作可享受国家偿还优惠政策
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2005年和2006年先后向国家申请了助学贷款,若在我毕业时申请到西部支教,是否能享受助学贷款由国家偿还的优惠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决定从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国家另有相关政策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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