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实行十多年来,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已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凸显,新的用工主体和形式不断出现,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新情况,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亮点一:引导签订长期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亮点二: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这要求对1995年正式建立起来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亮点三:防止滥用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也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亮点四:存在事实即享有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