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魏曦 程军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日益增多。近日,记者对《职场问法》栏目收到的读者来信统计后发现,经济补偿金问题是咨询得最多的内容之一。
为此,本报就读者来信提出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约请省劳动保障厅及法律界相关人士进行了解答。
两法补偿金条款区别大
问: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劳动法》区别大不大?
答: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
问:经济补偿金怎样支付?
答:按照《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根据新法,今后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是以2008年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初始年限(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被补偿职工2008年前的服务年限将依照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折算补偿金。
案例:我的补偿金怎么算
问:王先生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若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现行的法律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所以,小王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另外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金
问:王先生原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外资企业工作5年,于2005年5月主动提前辞职了(无任何过失),走时只结了当月的工资及加班费。他问,像他这种情况能拿到5年的经济补偿金吗?
答:如果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如不办社保,不按时支付报酬等等),劳动者提出辞职,就是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你办社保、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违规行为,劳动者提出辞职,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同时可以理解,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不是违约赔偿,而是一个社会稳定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来支付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
销售收成也计入平均工资
问:马先生在武汉一科技公司担任了5年的销售经理,每月基本工资是1800元,销售提成在5000元—10000元之间。上个月,公司解除了他的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没有把销售提成计入平均工资。他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马先生的工资性收入当然也包括提成奖金,但不应该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手机通讯费并没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