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魏曦)因为市场销售不景气,销售主管被降职成业务员,李先生觉得不能接受,诉至劳动部门。近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去年底,李先生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先生担任销售主管。今年初,因为销售形势不好,该公司进行结构调整,将李先生安排做业务员,月薪也由3000元降至1500元。李先生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同意李先生的要求,便解除了劳动合同。
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该公司在没有与李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因为李先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于是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区劳动仲裁部门人士表示,岗位、工资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这些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而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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