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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费不能搞“一刀切”

http://edu.cnhubei.com  2007-10-6 9:57:58  

  否则,除了补足差额还要支付补偿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魏曦)无论哪个岗位,加班工资都一样多,这合理吗?记者昨日咨询劳动部门得知,加班工资不应“一刀切”,更不能按最低标准“一刀切”。

  读者张先生是一家商贸企业的员工,每逢长假总要加班。昨日,他向记者咨询,无论是什么岗位,单位发加班费都按一个标准计算。他以自己的工资来计算,发现加班费没有达到劳动部门规定的“三薪”和“双薪”标准。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称:加班工资不应该“一刀切”,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有些单位不论什么岗位,也不论员工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黄金周期间上班一律按统一标准支付,这是不完全正确的。此外,有些企业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这就更加错误。

  劳动部门称,单位发放的加班费可以高于上述标准,不能低于上述标准。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链接:按照劳动法规,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在7天国庆长假中,其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日,4日、5日、6日、7日为假日时间。“‘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用人单位如果在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三倍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即使安排了补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费;而在假日期间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倍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加班费。

  一些用人单位以计件、计时工资为由拒绝发放加班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劳动保障部门也表示,计件、计时工资只是一种工资支付方式,按照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照一定基数的三倍或两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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