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30日在一项下发的通知中强调,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指导,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严禁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旅游、偿还债务。各地要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行中心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中心学校阳光理财,每学期公示财务收支状况和预、决算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