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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否定“啃老”有积极意义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09:13 来源: 武汉晚报

  杨涛

  今年29岁的徐青大学毕业后一直闲在家里等吃喝,还将一名女网友带回家长期同居。面对父母劝说,他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最近,被啃老长达7年的徐先生将儿子诉至海淀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赶独生子出门,得到法院支持。(7月30日《京华时报》)

  2009年有数据显示,中国大学毕业生中已有16.51万“啃老族”。囿于亲情、家庭面子等原因,绝大多数“啃老”父母们都是默默地承受,或者至多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真正付诸法律行动的,则少之又少。因此,北京这起判例,的确有破冰意义。

  首先是给那些“啃老”的年轻人起到警示作用,明确地从司法上认定,具有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子女是没有“啃老”的权利。“啃老”的危害在于,第一,增加父母的负担,让他们在创造财富越来越少的同时,还背上沉重的生活压力。其二,子女“啃老”不愿意自食其力,无法锻练谋生的能力,是自甘堕落。第三,他们对于社会也是一个沉重负担,如果年轻人一味“啃老”,无法给社会创造财富,将来他们父母去世,这些“啃老虫”迟早要抛向社会,成为社会的负担。

  但对于许多“啃老族”来说,只要守着亲情、守着血缘关系,就以为父母要养活自己一辈子,像徐青对父母所说:“没工作也有权利恋爱……作为父母,你们有义务养我。”但海淀法院的判例就明确告诉“啃老族”,“啃老”不是子女一项权利,父母有权拒绝“啃老”。

  海淀法院的这起判例,还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无须地方专门立法,在现行的法律中,就有保护父母拒绝“啃老”的权利。当然,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父母可以申请强制赶走“啃老”的子女,但无法挽回彼此之间的亲情。所以,解决“啃老”问题,须多管齐下,从儿时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宣传,社区和公益性组织的调解等多方面下手,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社会氛围,才能防范“啃老”现象的蔓延。

【纠错】编辑:彭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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