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如何启动实施?各地是否有统一的时间表?今后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吗?记者16日就公众关心的几个问题专访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
民调
全国约1000万人想要生二胎
国家卫计委专家翟振武介绍,全国“单独”家庭人口约1500万至2000万人。他们是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根据国家卫计委前期开展的生育意愿调研,他们当中有大约50%至60%愿意生育二胎。
意义 回应群众生育意愿 提升家庭抗风险能力
问:您怎样评价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意义?
答:经过反复酝酿,党中央作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一是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实施 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 由各省份确定
问:这项政策如何启动实施?
答: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我委将做好调研指导工作。
问:各地启动实施有没有统一的时间表?
答: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申请 夫妻一方户口地允许 即可申请再生育
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二人户口不在同一个省份,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影响 短期内不会出现人口大幅增长
问: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会不会出现符合条件的夫妇扎堆生育,导致短期内出生人口大幅增长?
答:从全国来看,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总量不是太大,再加上单独两孩政策由各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启动时间,由于各地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有一定的差别,准备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启动实施政策会有时间差,因此,短期内不会出现出生人口大幅增长的问题。
但是,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人数较多的地区要注意防止这个问题。这些地区可以采取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优先安排年龄较大的单独夫妇再生育、做好再生育审批等,防止出生堆积。国家将根据“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近年出生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情况,编制年度人口计划,加强引导调控,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发生大的波动。
管控 调整生育政策 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
问:为什么现阶段不能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答:我委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家统计局、中国社科院、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等部门和研究机构独立开展的相关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问:针对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链接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一孩政策
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京、津、沪、苏、川、渝6省市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
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冀、晋、蒙、辽、吉、黑、浙、皖、闽、赣、鲁、豫、鄂、湘、粤、桂、贵、陕、甘19个省区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
各省份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孩。琼、滇、青、宁、新5省区农村居民普遍可生两孩;津、辽、吉、沪、苏、闽、皖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两孩。
三孩政策
青、宁、新、川、甘少数民族农牧民,琼、蒙前两孩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可以生三孩。
特殊政策
西藏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两孩,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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