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规定:“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严禁不经申请审核审批直接将某个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