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 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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