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月25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张诚 李少麟)虚拟财产受不受保护?员工利用职权盗卖QQ靓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近日,由深圳市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引起社会关注的腾讯员工盗卖QQ靓号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曾在腾讯公司工作,负责开发运营系统,拥有QQ号码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权限,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审批,非法获取一个“59995”的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被告人闫某以人民币3万的价格在网上售卖。
2011年10月至2012年03月,被告人张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被告人闫某,共非法获利4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人闫某在明知张某的QQ靓号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非法获利约10万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貌似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现行刑法对虚拟财产并未直接保护,司法实践目前也没有判例,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量刑,尚缺法律、判例支撑。
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南山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专门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会”,邀请了被害公司、被告人辩护律师、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和多家媒体参加,充分听取了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多方意见,并表示将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2012年12月3日,南山检察院正式对该案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控制腾讯公司的QQ号码管理系统并从中获取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最终也被法院所认定,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同案被告人闫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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