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在6年间下降一半多;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刑事犯罪中,以强奸(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犯罪占绝大多数。昨日,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和家长的关注。
2009年3月5日6时许,刑满释放的薄晓矿携带钢管,进入东海县一公司西侧的女厕内,用钢管猛击正在厕所的13岁幼女朱某,致其当场昏迷。随后,兽性大发的薄晓矿将昏迷的朱某拖至一小房内实施奸淫。2009年4月8日,薄晓矿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系颅骨骨折,为重伤;且颅脑外伤导致中度智能障碍,属人体损伤六级残疾。薄晓矿被判处死刑。
省高院法官说,这次公布的10个案例有5个案例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统计显示,近6年来,该类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分别占比为57.7%、26.5%。
省高院还公布一起案例:2011年9月10日19时许,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的暂住地教4岁多的孩子做作业,因孩子不会写数字“5”和“8”,他就用手抽打孩子的脸。后来,为督促孩子认真读书,徐某又从室外扫帚上折下一根竹枝抽打,后又用拖鞋和手抽打,当打孩子后脑时,孩子的面部和前额分别撞到餐桌。当晚,孩子沉沉睡去,第二天早晨孩子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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