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花季少女,却不幸因情感纠葛惨死于前男友之手,命丧宾馆。
案发后,尽管前男友受到了法律严惩,但少女的父母却迁怒于事发宾馆,要求宾馆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50%,合计人民币32万余元。对此,宾馆老板却很委屈,觉得此事与自己无关,因为事发当天,少女是通过消防通道悄悄潜入宾馆的。
少女的死,宾馆到底有没有责任?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花季少女莫名失踪
2013年1月17日上午,得知女儿的前男友因服农药被送医抢救的消息后,王吉美心想,完了,女儿出事了。
当天中午,民警在启东市五洲宾馆某房间内发现被害人小瑜的尸体,经传唤审查,服农药男子正是杀害小瑜的凶手吉海。
故事要从前一年说起,2012年9月,吉海与小瑜相识后恋爱。
然而这段感情并不稳定,警方调取的QQ聊天记录显示,因为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基础没有保障,加上家人也反对,案发前小瑜已经明确向吉海提出分手。
两人此前到上海游玩时,小瑜曾向别人借过一笔钱,因为吉海承诺归还这笔钱,所以两人还有联系。正是这笔钱,让小瑜丢了性命。
案发前一天晚上,吉海意外发现一男子送小瑜回家,心生不快。当晚,他以还钱为由,约小瑜次日在五洲宾馆见面。
2013年1月12日上午,两人如约相见后,吉海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
看到电视里正在放婆媳关系不和的节目,吉海就质问小瑜有没有和新男友发生关系,继而发生争执。想起前晚看到的场景,吉海越想越恨,就用双手扼住小瑜喉咙,足足有两分多钟。就这样,小瑜丢了性命。
案发后,吉海也不想活了,他先后采取割腕、喝农药等方式自杀,均未果。2013年11月,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责任承担各持己见
王吉美为何要将宾馆告上法庭?原来,案发当日,小瑜是偷偷从五洲宾馆的消防通道进入涉事房间的,而在其被害后多天内,当五洲宾馆的工作人员提出打扫房间的要求时,吉海主动提出不用打扫,致使案发后多日尸体才被发现。
王吉美觉得,自己的女儿既然进了宾馆,作为经营宾馆的业主李飞,应该对入住旅客及来访客人的生命、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现在,宾馆对自己女儿的来访没有登记,客房也没有做到每天打扫、整理,因此对小瑜的遇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李飞却不这么认为。负责清扫房间的员工在出庭作证时表示,2013年1月12日下午其带维修电脑的人去涉事房间时,房内男子称要睡觉,拒绝他们进入。这一点,得到了和他同去的维修人员的证实。其后几天内,该男子出门时也多次告诉服务员不要打扫。
李飞说,小瑜是以避开工作人员盘查、登记的方式,擅自从消防通道进入宾馆的,且并非消费者,因此宾馆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吉海不愿意接受服务,是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宾馆出于尊重客人的考虑,不会擅自进入。
小瑜的死是吉海犯罪引发的直接后果,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都应该由吉海承担,宾馆的行为与小瑜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经过审理,启东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瑜应吉海的要求进入五洲宾馆是其自主自愿行为,虽然被告对小瑜的来访没有严格按照宾馆酒店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但小瑜本人避开前台,从宾馆消防通道进入,导致被告客观上无法对其来访进行登记。且即使被告在管理上有瑕疵,但与吉海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3年1月12日小瑜被害后,被告是否每天打扫房间与吉海的犯罪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对吉海在入住房间内杀害小瑜的犯罪行为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因此小瑜的死不属于由于被告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要看宾馆有无过错
作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什么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呢?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管理人或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单纬宇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才应承担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倪栋威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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