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高岳
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江西替考事件,今日有了处理结果。据江西省教育厅今日发布的通报,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涉及22名公职人员。
通报称,经江西省、市、县(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查明,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据悉,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马某波、马某福、赵某国、李某山(均系山东菏泽人,无业)等4名高考替考组织者,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中介人员李某炎(江西万年人,无业)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中介人员杨某起(山东菏泽人,无业)的涉案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审理中。
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7名被替考考生,作出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决定,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处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向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报。
对7名替考者,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其中,对5名在校大学生,已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2名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据悉,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的处理结果如下:2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2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人给予降级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给予记过处分;3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此次替考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试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长邓云生、南昌市教育考试院院长熊彪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长金安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与此同时,对南昌市东湖区和青云谱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教育考试部门、医院相关责任人,以及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相关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称,随着案件调查进展,如发现新的线索、证据,将依法依规处理,对高考舞弊零容忍,对参与舞弊人员随时发现随时查处,绝不姑息。(记者张维 郭宏鹏)
江西省教育厅通报被指语焉不详 收受礼金仅给处分令人想入非非
记者卧底、有组织、涉案人数众多,这些元素融在一起,就注定了江西高考替考事件的非同一般的关注度。
6月7日曝光,7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通报处理结果,速度背后是高度重视。不过,细读这一通报,却还是能读出一些“不解渴”之处。
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关注度如此之高的重大事件,通报中的一些内容就显得有些语焉不详了。“我们处理了”、“处理的力度很大”、“处理了多少人”,似乎是发布者想要传递给公众的信息。但是,具体是什么行为导致一些人的处理结果,尤其是在事件细节上,通报并未给出更多的信息。
比如,通报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梁艳、艺术传媒与计算机分院艺术设计讲师谭景晖,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为谋取私利从事替考舞弊活动”,具体是从事了怎样的舞弊活动,不得而知。
如果说这些细节的缺失还只是瑕不掩瑜,那么另一个模糊表达则有让公众想入非非之嫌了。那就是关于两处收受礼金的描述。
一处是“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陈剑鹏,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另一处是“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科长张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助理级降为技术员级)”。
收受礼金,具体收了多少,在吴革看来是应该公开的。尤其是收受礼金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为何只是给予了行政处分,而未移交司法,是存疑的。基于刑法对于受贿罪有门槛要求,为免除公众的疑虑,江西省教育厅的通报应当对此作出说明。
不过,吴革认为,只要收受礼金,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追诉,都要由检察机关来认定。是否经此程序,是否有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皆是有疑问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安平不认为江西省教育厅的披露“违法”或是“做得不好”,但是“仍然可以期待教育厅做得更好”。周安平表示,通报行为需要将信息公开到何等详尽程度,法律并未明确。但江西省教育厅所提供信息“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并未满足公众的知情要求”,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为社会公众的想象提供了空间,很多谣言的产生就因为信息的模糊,最终有损于行政机关自身的公信力”。
周安平指出,应在不涉及司法保密要求、不妨碍侦查办案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细节予以公布。
吴革认为,这种“政治性的公开”或是“只为向社会做个交代”的公开以后要少一些,多一些真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信息公开。□记者张维
(作者: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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