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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公园土地

发布时间:2018-01-02 18:14:32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2日电 据国家林业局网站消息,林业局日前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办法》要求,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还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是截断湿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矿。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是引入外来物种。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办法》明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是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三是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四是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五是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六是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办法》指出,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办法》还指出,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