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朱博、沈旅)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昨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与旧版条例相比,它在禁止强制或胁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方面,设置最高2万元的处罚额度;还规定已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若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经营权。新规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力度。
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2005年旧版《湖北省旅游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罚款标准,此次修订,意味着该条款的法律责任由“软”变“硬”。
与2005版相比,新条例增加了“闲置旅游资源由政府收回”的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已出让的,经营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当地政府可收回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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