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颁布《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作为专门针对文物安全的省级规章,在全国属首例
湖北日报讯(记者海冰、通讯员吴建刚)2017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7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97号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文物安全的省级规章,在全国属于首例。
《办法》共二十八条,约3400字。从文物安全责任、经费保障、安全措施、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安全责任,《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明确无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关于安全措施,《办法》规定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民宗、公安、住建、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使用。
关于事故处理,《办法》明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对发生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约谈,并予以通报。关于责任追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或者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安全防护工程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办法》于2017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在国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周密部署《办法》起草工作,多次组织专题调研,数次召开座谈会、审议会,广泛听取文物部门、文博单位、法律专家和省、市、县相关部门意见,数易其稿。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近几年来,湖北文物安全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办法》的出台,对做好新时代湖北文物安全工作,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 编辑:瞿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