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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方便居民家门口就医 两年后门诊报销可超50%

发布时间:2013-09-07 06:13:17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张军 余梅 通讯员黄伟 赵明 王丹

  三甲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疗机构门可罗雀,这种尴尬亟待破解。

  在医改实施3年后,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配送、人员配备、人才培养以及医疗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及措施,加快基层医疗健康发展,引导患者在家门口就医。

  药品配置

  全省统一增补药品目录

  确保72小时补药到基层

  基本药品不全,一度成为居民不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实施方案》指出,我省将增补非目录药品,提高72小时药物配送到位率。非药品目录增补将由省政府统一实施,各地不得自行增补。增补工作将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和慢性病、成人和儿童用药,并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重点解决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反映的专科药品品种不足问题。

  此外,我省将引入第三方物流,积极探索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遴选配送企业等有效模式,适当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完善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着力解决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问题,稳步提高72小时配送到位率。

  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药品

  违法企业两年不得招标

  在基层药品采购方面,《实施方案》规定,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被省有关部门纳入药品生产经营“黑名单”企业,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和清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凡不能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供应和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达不到正常运行要求的,坚决予以清退。

  凡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并受到惩处的评审专家,终身不得参与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评审。

  医疗保障

  民办医疗将可纳入医保

  确保公办医疗资金充足

  《实施方案》指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有效考核并给予足额补偿。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民办医疗机构,对机构资质、场地设备、医务人员配备和资质等均有一定的要求。

  此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