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小晗 通讯员叶志卫 易先云 金辉 实习生彭凤)武汉市城管局昨日透露,3月1日起,按照新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车窗抛物的司机,最高可处罚款200元。
昨日,武汉市城管局对目前仍未接受处理的22个外地车牌的抛物车主寄送《处罚决定书》,包括两辆公务车:登记为通城县人大常委会的鄂L50189及竹山县公安局的鄂0C4003,两车均在去年11月4日在武昌小东门向车外抛物。
武汉市城管局还透露,3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可对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200元,对乘车人则可处罚款50元。
(作者: 编辑:记者王小晗 通讯员叶志卫 易先云 金辉 实习生彭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