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 李晓萌)昨日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了一系列便民便企政策,对首席代表制、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作出强化规定。
窗口单位应将
审批权限充分授予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制要求:各窗口单位必须明确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或与审批业务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本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的首席代表。窗口单位应将审批权限充分授予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负责组织本单位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
《办法》强调,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及其他事项,除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特殊环节外,其他环节均应在市民之家现场办结。因授权不充分导致其他环节仍需要窗口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其负责人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公。
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要辅以必要解答
根据一次性告知制的规定,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申请和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相关资料。
但是,一次性告知书并不能“一给了之”。《办法》同时强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更改后办理。不能当场更改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并就一次性告知书予以必要的说明和解答。
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取下限
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收费统一管理,收费采取电子控票、银行代收、专户统管、中心监督的方式进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办法》强调,所有审批及其他事项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收取。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
重大项目建立
审批协调和督查代办制
《办法》明确,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重大项目审批协调和督查代办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协调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协调涉及多个窗口单位职责交叉、意见不一致的审批及其他事项办理工作;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重大项目主动提供代办、限时办理及跟踪服务;协调处理其他需解决的问题。
同一审批事项
让申请人“两头跑”的要问责
《办法》对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制定了严格的问责规定:
窗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应当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及其他事项,拒不纳入或纳入后仍在原单位办理的;在办理同一审批及其他事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窗口单位未按要求选派履职能力强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单位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违规收费,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收费统一管理要求的;弄虚作假,逃避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的等等。
窗口工作人员方面,对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却拖延不办理的,违反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等行为,也将依规追责。
(作者: 编辑: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