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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出台 简政放权成最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5-01-16 07:26:21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张衡 程孟瑶

  酝酿已久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正式出台。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条例》共九章、四十九条,将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文彤认为,《条例》将东湖高新区30年探索的成果上升为法规,为高新区创新创业、先行先试提供了更加持续、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原动力。

  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更多的权利,同时在产业引导、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高新区“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也为申报自贸区进一步创造条件。

  张文彤介绍,东湖高新区在全国高新区排名中连续两年综合实力居全国第3位,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居第2位,已成为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参与国际竞争的知名品牌,2009年12月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4年8月,高新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全面推进先行先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部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初步建立了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据统计,2014年,高新区综合经济实力又上新台阶,全年完成企业总收入8526亿元,增长30.82%;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140.23亿元,增长17.13%;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9855户,同比增长62.33%。

  解读

  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

  条例解读

  第十一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付正中:

  现在有些市场主体想干什么干不了,立法就是要解决法令在没有禁止的情况下,想干什么干什么,要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就要解放思想。

  本条例为最大限度实现“简政放权”,明确了管委会可以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使管理权限,这原来是不可能的,这次立法等于直接授权管委会,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明确了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了管委会的权利,如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后可以直接行使组织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等权利。其次,改革审批制度,省市两家一竿子到位,该下放的都给管委会。

  支持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战略,成立标准联盟

  条例解读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建设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实现知识产权合作。

  支持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战略,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夏亚民:

  条例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是新生的业态合法化。“托管运营”,某一个中介组织可以把知识单位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全部买断,他去想办法买断和推广获益,当然是双赢。这个新的模式,是摸着石头过河,上面没有规定,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搞,但不敢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