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李保林 通讯员 王艺园 周丽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三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这三部重要法规如何落地?省人大近日召开理论研讨会,对其进行深度“回头看”。
不动摇 不折腾
“没有上位法、都属于自主性立法、都属于引领性和能动性立法,是这三部法规的共同特点。”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这样概括。
构建战略支点条例是将国家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展战略、省委决策部署等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定向、定心、定力,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则着重于规制公权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湖泊保护方面,目前江苏等地已有地方性法规,但国家层面至今未出台统一性法律。“它们都体现了《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弘弘说:“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创制性立法顺应了地方个性化的发展需求。”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省社科院党组书记曾成贵认为,尽管这三部法规还需要在实施中得到检验和完善,但这种创制立法的探索、体现湖北特色的努力,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引领与规范并重
规范和引领是立法的两大基本功能,二者不可偏废。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认为,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需要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多地从制度设计上去主动谋划,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支撑改革、促进改革;同时,变“被动立法”为“自觉立法”,通过能动的制度构建,为社会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
如构建战略支点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体现了“五性”,即战略性、纲领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章节、条款设计时,又分别从富民强省、法治湖北、“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使支点建设有明确的支撑点、着力点。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既有“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宣示性要求;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湖泊保护条例,在总则中要求“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在具体条款中,又规定了“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等具体制度,同时对与湖泊保护相关的各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
软法也要硬着陆
“在法学界,类似这三部法规的法律法规,我们将其划为‘软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方世荣说。“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它在法律责任中,只对政府及其机构有约束性规定,对社会大众多是鼓励与引导。如湖泊保护条例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湖泊保护中的具体职责;对社会大众,则是“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软法”的实施靠什么?方世荣认为,主要靠6个方面:全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意愿、协商、正当的利益诱导机制、违反事物规律的自然惩罚、道德的约束力、配套的“硬法”规定。
省商务厅纪检组长王燕凌表示,省商务厅正在着手建立由政府行政首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以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省水利厅副厅长金正鉴则表示,省水利厅正在抓紧制定我省湖泊保护名录,同时将定期公布湖泊保护情况白皮书。
(作者: 编辑:李保林 通讯员 王艺园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