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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老区人民实现幸福梦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3-05-24 11:21:28来源:SRC-13

新闻发布会现场 王新风 摄

  荆楚网讯 记者 董育雄 通讯员 王艺园、彭世军

  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有力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革命老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帮助老区人民实现幸福生活的梦想。

  《条例》出台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湖北省是革命老区比较集中的省份,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的全国著名12个革命根据地中,涉及我省的有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赣和湘鄂川黔4个。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还在我省周边创建了鄂川陕和鄂豫边等革命根据地。这些革命老区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重大贡献。

  全省现有864个革命老区乡镇中,有309个革命老区乡镇被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的乡镇,人口1193.76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37.3%。这些重点革命老区乡镇大部分分布在湖北省周边的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幕阜山区和湖区、库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偏低。仅黄冈市就有44万人为革命捐躯,在册烈士5.3万人。革命老区为共和国的建立作出巨大的牺牲,不把革命老区建设好,就辜负了革命老区人民的期盼;革命老区是共产党的根,革命老区精神是共产党的魂,革命老区的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革命老区人民对党的期待和信任;革命老区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市场庞大,内需潜力巨大,有助于全省经济协调发展。

  2001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对规范革命老区建设行为,促进革命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对《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进行修改,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中部崛起目标的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条例》出台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结晶

  2008年初,郭贵初等11名省人大代表在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订<湖北省扶贫条例>和<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的议案》,建议修订《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很快将《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列入立法项目。并要求公正草拟,充分审议。对在条例草案的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75人次从篇章结构、立法目的、政府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190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审议。条例草案经过一审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各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然后综合吸纳各界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印送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征求意见。本次常委会又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本《条例》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两审三通过”的方式通过的法规案。

英山溪坪大畈 程抱中 摄

  《条例》出台是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保障

  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是革命老区群众,引导、帮助老区群众发展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将责任细化到相关部门,并建立相关考核机制,以保障责任的落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扶持革命老区工作。实行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革命老区的发展离不开保障措施,也就离不开发展规划。规划的制定首先是从实际出发,以革命老区目前经济社会实际状况为基础,不仅要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而且还要与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县域经济发展等区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其次,规划有具体内容,有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第三,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也作了严格规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编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针对革命老区实际状况,作为促进性条例,有必要提出发展途径。规定加强县、乡、村公路升级改造,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通村通组公路管理养护的补助标准,实施基本农田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强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实施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高考招录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区的定向招生计划。改善革命老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院(室)的条件,提供优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和重大疾病、多发病的防控能力;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当纳入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范围;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项目建设,提高革命老区人民生活水平。

  促进条例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人才、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就业、对口帮扶等方面,规定一系列促进老区发展的扶持与保障政策措施。例如在财政投入保障方面,条例一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其幅度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另一方面规定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监督是规划实施的有力保障。条例首先明确了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管理职责以及管理程序,然后从财政、审计、监督等职能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从项目、资金等环节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