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董育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改正的,有可能依法收到日罚一万元的高额罚单。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汉召开,《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提交审议,引来各方关注。
湖北是水资源大省,素有“千湖之省”美誉,依法保护和管理好我省水资源不仅关系到本省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居民“幸福指数”,而且具有战略意义。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水环境状况仍然面临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依然存在,水污染防治执法仍存在薄弱环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有待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难度较大;水资源环境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立法工作,1999年出台了《湖北省江汉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6年出台《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草案》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依法承担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草案》第二十一条要求:向水体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应当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处罚,按日处罚的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前款罚款的数额。按日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计罚期间自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之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验之日止。
(作者: 编辑:董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