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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01 05:38:44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将从2013年10月至12月对全省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至3月进行普查登记,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所有被调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将依法严格予以保密,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将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据法律、条例和规定予以警告和罚款。

     经济普查求真实,把脉国情谋发展,摸清家底惠百业,普查经济靠大家。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各地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证件上门核查登记,请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特此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