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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新建小区区养老用房每百户不少于20㎡

发布时间:2014-10-13 07:04:45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麟、通讯员魏丹、程良波)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推进全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明确规定: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养老服务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