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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牧条例》2015年2月1日施行 抛弃病死畜禽最高罚3000元

发布时间:2014-11-29 06:53:36来源:SRC-13

     图为:我省加快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视界网 谢毅 摄)

  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 通讯员朱博 王丹

  我省是畜牧大省,是全国畜禽产品重要生产基地。畜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安全等进行了规范。

  抛弃病死畜禽最高罚3000元

  近日,网络曝光了荆州市川店镇川店村部分村民为附近抛弃死猪散发的腐烂臭味困扰,连睡觉都要戴口罩。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27日通过的《条例》规定,违法抛弃病死畜禽者,既要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还要罚款。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规模养殖场应建养殖档案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条例》规定,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应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未达备案标准的(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除外),也要建立养殖记录。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

  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记载畜禽来源、畜禽标识编码、养殖代码以及畜禽产品生产时间、批号、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生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还规定,未建立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源区不得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废弃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

  《条例》强调,要科学确定畜牧产业结构和布局,划定畜禽宜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并明确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范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条例》还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全面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畜禽养殖者不得向外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