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 实习生 杨辉)6月19日,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湖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会上,省高院有关领导还就湖北禁毒工作的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据通报: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从2007年的1309件增至2014年的4395件,增长2.36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罪犯人数从2007年的1275人增至2014年的3661人,增长1.87倍。
记者提问: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下,但我省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怎么才能有效抑制毒品犯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周游回答,毒品犯罪的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有效控制我省毒品犯罪的蔓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全面、持久的治理,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二是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三是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力度,控制和减少吸毒人员。四是大力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就业机会和致富渠道。发展地方经济,扩大就业率,提供致富渠道,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方式提高生活水平,是解决毒品犯罪问题的重要途径。
记者提问:面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式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昌兵表示,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处理好毒品犯罪案件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非常注重加强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加强调研工作,及时解决毒品犯罪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新类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全省法院在办案中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为最高法院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二是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省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批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完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范量刑工作,统一裁量尺度,有效保证了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和公正。三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通过审级监督、个案指导、案件通报等方式,统一认识,明确标准,促进全省法院不断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四是加强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毒品犯罪案件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讨,从而增强法官素质,提升审判技能。五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互动机制。全省法院注重与禁毒委、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通过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就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认识,完善办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扩大打击效果。
记者提问:毒品危害有哪些?最主要的危害是什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程勇认为,毒品乃万恶之源,其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不仅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更为严重的还极易诱发盗窃、抢夺、抢劫、绑架、杀人等一系列犯罪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由毒品违法犯罪诱发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吸毒诱发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侵财型犯罪,这是由于吸毒者在经济上日益拮据甚至破产造成的。二是毒品本身作为一种具有化学活性的物质,被人体吸收后就会损害神经组织,破坏正常的神经活动,在这种状态下,吸食者往往有一种受迫害的妄想,极易产生暴力攻击的欲望,极易实行暴力犯罪。
另外,毒品对青少年造成的危害也非常严重,青少年处于青春发育期,心理上还不成熟,极易受到诱惑而染上毒瘾,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趁此利用毒品控制吸毒青少年,威逼、利诱他们作案,不仅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记者提问:毒品违法犯罪对未年人影响很大,如何才能使未年人远离毒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处级审判员绳万勋回复,毒品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国家、社会和家庭应采取多种手段来共同来遏制这个毒瘤的生长,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
从审判情况来看,未成年人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他人引诱教唆而实施毒品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也有因缺乏必要的家庭温暖、爱护和管教,造成未成年人流落社会或性格叛逆的家庭原因;还有因部分学校品德、法制教育缺失,造成未成年人法制道德观念淡漠,以及因社会管理不完善、社会不良风气侵蚀等原因。
针对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除了一般性措施外,特别要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防措施,即家庭管教、学校教育、社会管控,家长要及时发现问题,学校要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相关职能部门要防止不法人员与未成年人接触。我省法院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工作,注重加强与家长及学校、团委、妇联、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构建预防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社会网络平台。
记者提问:我们从一些案例中发现,有的涉毒1000克被判处死刑,而有的涉毒数量达几公斤却没有被判处死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周游解释,对于毒品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通常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毒品数量、毒品种类、危害后果、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毒品数量并不是决定刑罚裁量的唯一因素。
对于不同性质的毒品犯罪,给予的刑罚处罚是不同的。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属于源头性犯罪,从刑法规制来看,设置的法定刑比其他性质的毒品犯罪要高;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类犯罪危害后果比其他性质的毒品犯罪更为严重,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而对于性质相同的毒品犯罪,则要考量毒品的数量、种类、毒品的权属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决定判处的刑罚。对于共同犯罪分子,还要区分其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刑法根据毒品对人体、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同一幅度法定刑的毒品数量作了不同的规定,这样就会出现同样的罪名、同样的情节,有的被告人涉毒1000克被判处死刑,有的涉毒数量达几公斤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