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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晚婚假经审议后删除

发布时间:2016-01-14 06:41:11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龙华、通讯员王芳、实习生黄佳敏、龚婷)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当日起公布实施。《条例》确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条例》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增加“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内容。明确了违法生育的查处方式,奖励政策的衔接等。

    随后举行的“全面两孩”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介绍,根据全员人口库数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为436.7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累计目标人群556.95万个家庭。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两孩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省卫计委副主任朱惠民说,计生政策实施30多年来,我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总体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会造成计生工作的松懈,计生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

    “保留15天晚婚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删除

    适当延长生育假

    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通讯员王丹、朱博)昨日下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为与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致,同时促进优生优育,原条例草案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被删除。

    自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以来,关于“是否取消晚婚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前日,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中,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

    昨日上午,根据法定程序,《决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指出,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了落实上位法精神,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为保证公民有关权益,同时适当延长生育假。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并在昨日下午的表决时获高票通过。

    五问“全面两孩”如何落地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龙华 通讯员 王芳 实习生 龚婷 黄佳敏 王嘉心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百姓关切的全面两孩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如何界定?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再婚的夫妻(不包括复婚),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即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问:生育第二个孩子还要办“生育证件”吗?

    答: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即将全员人口库、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资源共享,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互联互通完成,无需群众自己审批、登记。

    但有以下情形除外。即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符合以上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时,需要申请办理《生育证》。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问:违法生育如何界定、查处?

    答:2016年1月1日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问:原有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全面两孩实施后,高龄孕产妇会增加,如何保障安全?

    答:据测算,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60%在35岁以上。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大。我省将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到2018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