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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湖北县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公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0 07:54:30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江卉、通讯员严安)昨从省司法厅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到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今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委及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还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诉讼活动。

在执业活动中,公职律师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2003年,省司法厅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启动公职律师试点。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211人,分别来自省委政法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妇联等单位。

  走近依法行政“把关人”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江卉

  公职律师,律师中的特殊群体,被称作党政机关的法律参谋、依法行政的“把关人”。和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有啥不同?他们承担怎样的职责?

  他们是有律师证的公务员

  江君,武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2003年读研期间,她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今年9月,经过申请和审查,江君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成为省国税系统首批公职律师中的一员。“公职律师具有国家公务员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日常工作、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管理。”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处长王运亮介绍,担任公职律师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二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三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据介绍,在我国,律师分为三类: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目前我国大部分律师为社会律师,约有30万人。相比而言,社会律师在知识面和诉讼经验技巧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公职律师更熟悉党证机关政策法律和业务工作,是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的法律智囊,对在事前事中事后加强政府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哪些情况公职律师可出庭

  2014年,时任宜昌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周玲以公职律师身份出庭,代理五峰农村女孩小月(化名)受侵害案件。公职律师出庭,这在宜昌尚属首次。

  受本单位委托,代理本单位参与的诉讼,是公职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之一。对社会律师而言,出庭是工作常态;但对公职律师来说,诉讼并不一定是主要执业方式。

  公职律师大显身手的领域包括: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相关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本单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等。

  未听律师意见致重大损失要追责

  如今,省国税局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都安排了公职律师列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是确保公职律师当好依法行政‘守门人’的关键。”王运亮认为。

  我省要求,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采访中,许多专家对追责机制表示认同。他们认为,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