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湖北贯彻落实。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衔接,对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2件)
1.2016年度结转表决和继续审议项目(5件)
(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4)湖北省专利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5)湖北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7年度审议项目(7件)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省委决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继续做好集中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动情况,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依照立法程序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预备项目(19件)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
2.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4.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6.湖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7.湖北省禁毒条例
8.湖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9.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修订)
10.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11.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办法
1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14.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15.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
1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17.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8.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19.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2017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推动立法计划的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需要调整的,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报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深入研究改革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从立法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灵活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改革决策得到有效实施。
(二)坚持依法立法
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时,要严格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与上位法不相抵触。设区的市、自治州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立法权限定位,充分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如果确实有事项属于现有立法权限无法解决而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又没有规定、但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坚持有特色、可操作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立足湖北实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省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立法。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突出制度设计的有效性、配套性和前瞻性。对关键条款要进行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实用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评估机制。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下级人大征求立法意见制度。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制度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创新立法听证机制,拓展专家听证、基层听证和网络听证等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立法主体作用。继续做好立法宣传、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树立科学的立法人才观,加强立法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机制,完善立法人才知识结构和梯次结构,提升立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热爱立法工作的立法人才队伍。加强立法人才储备,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
加强与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提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后要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完善审查批准程序。继续通过加强培训、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作者: 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