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周舜尧)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明确了七个方面资金来源,并对拨付、使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按近几年市级财政拨付给武汉地铁集团的资金类别,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轨道专项资金的七大来源,包括:武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主要有市直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用于平衡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考虑到武汉市逐步进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高速期,武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以2014年预算安排为基数,原则上每年递增10%。
为配合从七个方面收集资金,暂行办法也明确了专项资金归集和拨付七种方式。其中,武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武汉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按进度拨付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用于平衡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其土地储备成本和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后拨付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均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后拨付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由武汉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轨道专项账户后拨付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武汉市财政局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分配方案,将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部分划入轨道专项账户后拨付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其他来源资金,武汉市财政局划入轨道专项账户后拨付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作者: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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