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莉、通讯员刘庆忠)《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继2012年《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施行之后,我省又一部专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省政府规章,共25条。
《办法》指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确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向社会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
《办法》分部门、分灾种设置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针对湖北多发易发的暴雨(雪)、高温、干旱、大雾、霾、低温、大风等七类气象灾害,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采取的专门性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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