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朱博)11月2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根据此前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信息信用安全管理的内容,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中的登记类信息;行政机关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中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同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除取得本人书面同意外,禁止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多种方式披露。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省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制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社会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失信的信用主体,根据其失信等级状况,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比如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限制参加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活动,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作者: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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