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孙永军 通讯员 朱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9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审议,并设专门章节鼓励科技创新。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介绍,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是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核心部分,《草案》用专门章节分别予以规范,尤其重点对鼓励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以及对示范区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培养提供优惠政策等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设立科技型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类型的创新主体,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示范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等深度服务,以及搭建专业技术公共平台、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平台。
《草案》明确,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湖北省外高校、科研机构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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