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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车拟纳入出租车管理 高中以下学历不能开的士

发布时间:2015-03-05 10:24:37来源:楚天金报

  ●电召营运数据应接入客管监管平台

  ●车辆营运许可期限统一规定为6年

  ●公司须全资购买车辆不得挂靠买断

  楚天金报讯(记者乔奇 张吉晴)去年底开始加速的武汉市出租车改革进入立法阶段。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发布《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该市出租车行业管理条例在时隔4年后的一次大修。

  此前,《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在2003年7月、2004年6月和2010年11月分别进行了修正。此次新的立法,首次将区域性客运出租车汽车、预约客运出租车汽车等新生行业运营方式纳入到管理范畴,与此同时,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等面临的入行门槛或将更高。

  “这意味着武汉市对滴滴打车等约租车电商平台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这些平台上的专车服务企业将会纳入正规的出租车管理体系。换句话说,他们必须首先拿到出租车经营牌照,然后才能是专车。”——武汉市交委人士

  首次明确电召车的“出租车身份”

  “滴滴专车”等必须拿到出租车经营牌照,才能是专车

  此前的2014年11月,武汉市交委发布了该市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宣布将推出一揽子措施以缓解“打的难”。这些措施包括:出租车经营权将从“有偿”变为“无偿”;明确经营期与车辆退出营运年限一致,到期需重新申请;发展约租车服务;政府不再限制出租车品牌和车型等。

  “约租车”有了明确定位

  昨日发布的新的《武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意见稿),基本贯彻了上述改革思路。其中,对时下尚无明确定位的“约租车”定位尤为瞩目。

  新条例意见稿将预约客运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纳入了其中,明文规定:武汉市客运出租车汽车(含区域性客运出租车汽车、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方式都适用本条例。

  据了解,现有的武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其管理的主体一直以客运出租车汽车为主,此次区域性客运出租车汽车、预约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方式的加入实属首次。

  而本次新的立法从经营许可等方面对预约客运出租汽车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从事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除了需要满足常规出租车运营行业的条件,还需要满足具有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这意味着武汉市对滴滴打车等约租车电商平台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这些平台上的专车服务企业将会纳入正规的出租车管理体系。换句话说,他们必须首先拿到出租车经营牌照,然后才能是专车。”武汉市交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说。

  电召营运数据应接入客管机构的监管平台

  此外,新条例亦明确了对滴滴专车等约租车的政府监管部门——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

  新条例亦明确规定:电召服务商应向客管机构提供驾驶员和车辆信息,电召营运数据应接入客管机构的监管平台。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用于出租车营运。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对目前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专车服务而言或许是个好坏参半的消息。好处是:专车服务企业的身份趋于明了;坏处是:因为视同出租车企业管理,这一认定或将抬高约租车企业的门槛,“现在武汉的很多专车服务都是汽车租赁公司在操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反过来“常规出租车公司在进入专车服务市场方面将取得极大便利”。

  出租车经营门槛将更高

  对经营者监管处罚更为严格、对驾驶员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武汉市有56家出租车企业,但是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不少出租车企业成为了坐等收管理费的“空门面”。新条例意见稿中对于出租车企业如何取得经营许可的规定更为透明、细化。

  6年经营期内政府有权收回营运许可

  对比1998版的管理条例,新条例意见稿对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作了修订。一是删除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二是设定经营许可、营运许可的程序和条件。新条例规定,在该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三是明确营运许可的期限,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和客运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6年,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时间止。

  新条例意见稿对出租车经营者监管处罚更为严格。一旦经营者涉嫌违规,“每涉及一辆出租车,客管机构将对应核减1辆出租车数量”。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意味着在6年的经营期内,如果经营车辆服务水平低下,政府将有权收回营运许可。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无吸毒、醉驾记录

  与此同时,新条例意见稿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资质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条例中,只需要出租车驾驶员为初中文化程度,新条例则规定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条例同时规定,必须“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或精神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既往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驾龄标准,则由现行的“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提高到“C1以上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成为了审核出租车司机的首要主题。”据武汉市交委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该条例通过,服务质量不好的司机将会逐渐被清出行业。

  门槛高了,处罚也更加严格,在目前实施的条例中,对于出租车驾驶员拒载、绕道等行为,处以罚款;而此次公布的新条例意见稿中明文表示,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出现拒载乘客、议价、绕道、强行拉客、无故甩客等行为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特许经营”并未实际放开

  要求申请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取得出租车数量,但竞标难有优势

  值得指出的是,针对目前国内出租车管理饱受诟病的“政府垄断特许经营权”的问题,武汉市此次发布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有太多破冰之举。

  删除“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的表述

  对照现有条例,新条例意见稿中没有再次出现对出租车数量“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的表述。与此同时,新条例意见稿中规定了申请从事出租车经营需要具备的7个条件。同时规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那么,新条例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武汉市放弃了出租车总量控制,社会主体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进入出租车行业呢?对此,相关人士表示,情况并非如此。

  武汉市法制办法规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新条例中对出租车企业经营许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全面放开”,也不意味着“对出租车总量予以了放开”。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新条例意见稿在规定申请从事出租车经营的条件时,首先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取得客运出租车数量”。

  “这条规定实际已经限制了外来社会主体进入出租车行业。因为要想参与公开招标,必须等到政府增加出租车数量。而一旦有新增出租车份额,现有的几大出租车公司将在竞标中占据绝对优势。”这位人士说。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全资购买车辆

  新条例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采取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经营方式”。对此,武汉不少出租车从业者表示欢迎。

  “的哥”杜师傅是一位老资格的武汉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据他介绍,目前,自然人如果想从事出租车运营,只能以“买断”和“承包”的方式与出租车公司进行合作。所谓“买断”,即一次性从出租车公司取得出租车牌照,“目前买断牌照的行情是30万至40万不等,然后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2000多元的份子钱。”杜师傅说。而所谓“承包”,则是采取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押金、而后每月上交份子钱的方式进行,“目前的行情一般是押金2万元,然后每月缴纳7000元左右的份子钱。”

  另据武汉晚报报道

  新版武汉出租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司机准入门槛更高

  高中以下学历不能开的士

  拿C1照3年才能当的哥 非法营运最高罚两万

  今后,高中以下文化水平开不了的士了,C1以上驾照拿了3年才能当的哥,毒驾、醉驾、“罪驾”开的士想都别想,非法营运最高罚款额提升到2万元……昨天,新版《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亮相,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1998年1月施行,经过了2003年7月、2004年6月和2010年11月3次修正。市交委客管处人士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出租车行业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去年又拉开了出租车改革的大幕,迫切需要再次修订该条例。

  变化一

  删除经营权有偿出让

  武汉从1992年开始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2014年,市政府改革意见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并规定“对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及营运车辆数量管理,对营运车辆实行营运许可。”

  对此,新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设定了经营许可、营运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即: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明确了营运许可的期限,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和客运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6年,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时间止。

  变化二

  司机准入门槛更高

  新条例(修订草案)对驾驶员的资质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将驾驶员的文化程度由“初中以上”提高到“高中以上”;驾龄标准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提高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记者胡蝶 通讯员彭婧)

  明确规定企业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车辆更新和新增运力的主要依据。

  规定对违规的经营者,视违规情节,采取罚款、收回营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证,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对违规的驾驶员,视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其接受培训教育、吊销从业资格证等措施;驾驶员的违规处罚与经营者挂钩。

  变化三

  非法营运最高罚2万

  新条例(修订草案)从法规层面赋予各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执法权,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以及超区域营运的行为,维护营运秩序和行业稳定”。

  对非法营运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条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为1万元。

  变化四

  增加区域出租车内容

  新条例(修订草案)将区域性出租汽车发展纳入全市统一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明确区域性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管主体为新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区域性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区域经营,车身颜色、营运标志等与中心城区的车辆有明显区别,但适用同样的服务规范、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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