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加速冲刺首个内陆自贸区
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探索推出先行先试系列政策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程梦瑶 张衡
“武汉力争进入第三批自贸区名单。”昨日在媒体发布会上,与会专家表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将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努力推进内陆自贸区建设。
学习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打造内陆自由贸易区,是省委对示范区提出的明确任务。对此,条例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取经上海自贸区
2014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先后三次到示范区调研,听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见,并到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等地学习考察立法经验。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从《条例》中不难看出,将光谷“法律化”也是依托光谷目前已有的产业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开放性经济。作为内陆城市,武汉虽然有自身交通便利,人才资源丰富的区位优势,但在经济发展与沿海地区有差异,所以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显得更为重要。
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示范区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示范区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示范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般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建瑞认为,条例明确施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对于改革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很重要。对于企业来讲,明确规定实行市场主体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要进行特批的话可以简化办事程序。这也是自主创新的体现。
设专章谈“开放合作”
据了解,目前武汉已经探索推出了自贸区先行先试系列政策。此次条例出台,为武汉申报首个内陆自贸区打下坚实的体制机制基础和人才保障。
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宫步坦认为,“开放合作”一章赋予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这些创新成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应当在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方案;同时,对所有不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也应当尽快就其在示范区的适用作出相应决定,努力让这些创新制度在《条例》施行之日即可落地,充分展示示范区的开放、务实、法治形象,真正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图解
指导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解决示范区改革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务实管用、以用为要。
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
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
坚持把发展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主要内容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明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由管委会负责实施;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先行审核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委托管委会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规定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一.管理体制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产业发展
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三.科技创新
明确规定示范区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各类要素交易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建设资本特区,为示范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明确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
条例单设“人才支撑”一章规定:一是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机制,建设人才特区。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三是设立股权激励代持资金,支持企业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四是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四.创新要素
积极引进外资,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并明确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发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监管模式,推进海关、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通关便利化。
鼓励、支持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示范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开放合作
根据十八届四中精神,条例设置“法治环境”一章,明确:一是管委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设立示范区咨询委员会,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建立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
六.法治环境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事记
2009年12月
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0年
经中央编委批准,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湖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同年,省编委发文明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管理。
2013年10月
省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要求制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3年年底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起草条例草案,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于2014年6月中旬向省政府报送条例送审稿。
2014年8月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月、11月
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5年1月15日
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月15日表决通过。
武汉加速冲刺首个内陆自贸区
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探索推出先行先试系列政策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程梦瑶 张衡
“武汉力争进入第三批自贸区名单。”昨日在媒体发布会上,与会专家表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将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努力推进内陆自贸区建设。
学习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打造内陆自由贸易区,是省委对示范区提出的明确任务。对此,条例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取经上海自贸区
2014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先后三次到示范区调研,听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见,并到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等地学习考察立法经验。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从《条例》中不难看出,将光谷“法律化”也是依托光谷目前已有的产业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开放性经济。作为内陆城市,武汉虽然有自身交通便利,人才资源丰富的区位优势,但在经济发展与沿海地区有差异,所以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显得更为重要。
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示范区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示范区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示范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般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建瑞认为,条例明确施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对于改革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很重要。对于企业来讲,明确规定实行市场主体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要进行特批的话可以简化办事程序。这也是自主创新的体现。
设专章谈“开放合作”
据了解,目前武汉已经探索推出了自贸区先行先试系列政策。此次条例出台,为武汉申报首个内陆自贸区打下坚实的体制机制基础和人才保障。
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宫步坦认为,“开放合作”一章赋予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这些创新成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应当在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方案;同时,对所有不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也应当尽快就其在示范区的适用作出相应决定,努力让这些创新制度在《条例》施行之日即可落地,充分展示示范区的开放、务实、法治形象,真正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作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