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浙江科技学院等5所本科高校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职院校合作招收自动化、金融工程、物流管理等6个专业学生,试点专业学生在高职院校就读,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4月9日《中国青年报》)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完整体系包括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硕士、专业博士等,浙江率先试点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对深化教育改革,加快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毫无疑问有着重要意义。既然是试点,效果就应通过实践来检验,不必实现预设过多主观立场。但是,“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是否可以与试点相伴而行,这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规范高校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因为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形式下发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而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通知》,不仅在层级上居下,而且在性质上也只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具有其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以试点之名一刀切规定“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显然是不妥的。
关于转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浙江省教育厅规定“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实质上是剥夺了相关高校在学生转专业上面的法定自主权。即使从学生实际来说,虽然是试点,但如果学生确实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而学校规定又可以转专业,本着对学生成长和发展负责的态度,为何一定要限制学生转专业呢?如果试点偏离了以生为本,效果也自然会打折扣。
关于转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可以申请转学的情形和不得转学的情形,以及学生转学的规范程序。《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高等教育改革试点中的学生不得转学,也没有授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做出限制学生转学的规定。从学生实际来说,如果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又不属于不得转学的五种情形之一,虽然是试点,地方教育厅就既不应该也无权禁止学生申请转学的权利。
实际上,从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潮流来看,转学和转专业都是越来越宽松的。学制灵活,按学分收费,学生不仅可以在校内多次转专业,而且可以跨校多次转专业,只是各高校各专业对专业入门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转专业成功的几率都是很高的。对转学来说,也没有我国这么多的限制,基本上都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权的范畴,只要按规定申请或参加考试,像美国,从社区学院转到常青藤名校,也并非没有可能。
无论教育改革如何试点,其宗旨都是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系统提供的现代化教育机制其实只是一个方面,契合学生真正的兴趣所在,使学生乐学可能是更关键的因素。教育改革试点,需要在这两个方面同时下功夫,这样才能离初衷越近。以试点之名,限制学生转学和转专业,不仅不符合现代人才成长规律,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更是对试点本身不自信的一种体现,所以,完全没有必要限制学生转学和转专业。(作者 郭文婧)
(作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