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实习生彭方奇)学生在校人身安全,牵动着千万家长的心。昨日,武汉市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关法规已实施两年多,有关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专项资金却迟迟未得到落实。
武汉首部关于校园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该市人大审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4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但现实情况是,目前该市大部分区尚未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专项资金,出现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旧面临沉重的赔偿压力。据统计,仅2007至2010年3年里,武汉市共发生学校安全事故926起,其中非正常死亡160人。教育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发生安全事故,若责任在学校,赔付金额在几万元到上十万元不等。现在,武汉学生平安保险由学生自愿参保(每人年交50元至100元不等),全市参保率在60%左右,每年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近3000万元。
对此,武汉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学生安全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年初无法编制准确的资金预算,否则对预算执行会产生一定影响。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市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目前不宜设立。市财政局经与教育部门沟通决定,校园内如发生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安排教育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中列支,或由财政追加预算。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永新指出,专项资金未到位,表明相关部门对法规落实并不完整。建议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拿出一个确定的办法,从操作上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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