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头条

国家立法保护未成年人 虐孩将撤销监护资格

发布时间:2014-12-24 08:29:16来源: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意见还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