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一些文章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准确反映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绩效。
第一,“成果”概念没有标准。从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调查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难以界定。科研过程中不断产生阶段性成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那么科技成果统计以项目为单位计算还是以其间申请的专利、论文为单位计算,国内外对此并没有形成公认的方法,也就无法进行可国际比较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
第二,“转化”概念过于模糊。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包括从初步应用到形成产品,直至规模化、产业化各个阶段,转化形式既有转让给他人应用也有自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对应到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或覆盖哪种形式,学术界形成了“应用观”“效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产业化观”等多种观点。与此相应,以不同的转化阶段或转化形式统计的数据来测算,转化率结果也就截然不同。
第三,统计周期难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不同的时间周期,现有统计调查体系难以支撑这种不确定周期的跟踪统计。科学地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比例指标,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分子中转化的成果应当属于分母中全部成果的范围。但目前如计算转化率只能使用从不同渠道获得的年度数据,往往导致分子所代表的转化成果并不在分母中,这样的计算结果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目前任何版本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将其误用作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数据不实,而且会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误导。一是不能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的多样性,忽视了人员交流、产学研合作等其他转化形式。二是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虽不能直接转化,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潜在的重大价值。三是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科技成果类型、大小不一,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差异巨大,一项通用技术或关键技术的应用,其意义可能超过上千项应用型的技术创新。四是容易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只是科技界的事,而忽视了企业、资金、市场等因素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避免简单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各环节全面客观地反映。国际上在评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并不是依靠某个单一的指标,而是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2013年发布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新趋势与对策》,对部分国家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成效进行了评价及国际比较,评价内容包括产业界对学术界的资助与合作、知识商业化的潜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业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知识转移渠道等四个方面,采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委托研发、衍生公司、人员流动等。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转移提出七个测度指标,包括研发合作协议数、披露发明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技术许可数、许可收入数、新创办企业数等。
在国际通行可比的技术转移相关指标测度上,部分指标我国已居于领先。如OECD评价报告中用大学研发经费中来自企业的经费比例反映大学通过研究商业化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该指标中国2012年为33。4%,远高于德国(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国(6%,2009年)等国家。OECD报告中也对企业专利引用大学专利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中国(12%)高于加拿大(9%)、美国(8%)、英国(7%),仅略低于澳大利亚(1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8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调查,回收的35674件问卷表明,60。6%的发明专利通过自行实施或许可、转让得以实施,而日本2009年发布相同指标的专利利用率为52%。
显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本身的综合性以及影响成果转化因素的多样性,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价,才能更为客观地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与存在的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为此,我们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开展成果转化多维度评价。一是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在评价中充分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多环节,以及转化主体和转化形式多样化等特点。二是在统计体系中扩充相关监测指标,充分考虑与国际指标的衔接和可比性,完善统计数据基础。三是研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面、综合的监测与评价,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单位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作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