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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公布 违规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布时间:2014-01-15 09:16:06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