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 通讯员 王丹)9月22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意味着湖北将立法促进自主创新。《条例(草案)》更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
目前湖北还存在自主创新中科技资源分散、创新主体活跃度不高、科技成果转化还不理想等问题,因此制定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增加科研收入。其中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明确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比例最高可达50%。
此外,对于科研人员的管理更加灵活,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人员兼职创办技术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其中担任高等院校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辞去领导职务在岗创新创业。
《条例(草案)》还重点突出了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着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 编辑:徐芳)